责任保证书如何写?( 五 )


二、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保证是否有效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的保证是否有效根据现实生活的案例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
1.约定明显超出当事人实际承受能力时不具有法律效力
宁波日报(20xx年4月14日第A1版)刊载一案 , 妻子发现丈夫有了婚外情后丈夫向妻子作了保证 , 称今后不再与对方交往 , 并写下“保证书” , 承诺今后如做对不起妻子的事 , 将自愿赔偿800万元 。但妻子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仍交往频繁 , 便向法院起诉离婚 , 同时要求其根据承诺赔偿800万元 。但是最后法院的判决却没有以此婚内保证书为依据 , 认为该保证书无效 , 
判决适多分配财产而并未判决保证书中所约定的800万元 。法院的主要依据和理由是:分配给原告800万元明显超出了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 , 只是当时被告暂时妥协的安抚性约定 , 被告并没有经济能力赔偿800万元 , 难以确定其意思表示的真实 。若以婚内保证书的保证为依据显然不合理 。
2.约定系双方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当事人实际情况时应具有法律效力
哈尔滨日报(20xx年7月25日第007版)刊载市民原告(女)与被告自20xx年5月登记结婚后 , 因家庭生活琐事被告往往动不动便对原告施以拳脚 。20xx年7月 , 被告再一次对原告进行打骂后 , 原告提出离婚 , 被告向原告写下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原告 。否则 , 如导致离婚 , 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原告一人所有 。”20xx年8月 , 被告在酒后又将原告打得头破血流 , 原告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 。被高对离婚并无异议 , 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 , 没有法律效力 , 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原告显失公平 。后法院审理认为 , 该保证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 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 , 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 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 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 遂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
3.婚内保证书不能作为离婚时财产分配的绝对依据
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婚内保证书所记载的一方所犯的错误通常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 , 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离婚是因为保证书中所述原因 , 因此在诉讼中并不能完全以婚内保证书作为证据 , 还要配合其他合法证据证明 , 如夫妻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了可鉴定的伤害如家庭暴力 , 法院则会以医院鉴定为依据判决犯错一方给予另一方损害性赔偿或者财产分配更加倾向于受害一方 。此种观点下 , 婚内保证书只能视为一种“君子协定”用来约束夫妻双方行为 , 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