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维修保养
1、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 。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
2、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
3、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
第九条:变更原状
1、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
2、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第十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
第十一条:甲方免责
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
第十二条:乙方责任
1、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
2、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
3、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
(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
1、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3、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违反本合同
5、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6、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7、甲方出现前述第
3、4或第7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
第十五条:特别说明
1、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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