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如何写?(14)


第四条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1、抵押担保范围为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第五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抵押权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主合同对债务履行期限另有约定的,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抵押权存续期间同主债务存续期间 。
第六条 抵押权的效力
1、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进行改建、分割 。
第七条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
1、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抵押人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经抵押权人同意后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抵押权人抵押权的行使 。
第九条 强制执行公证
1、根据抵押权人要求需要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手续的,抵押人应予以配合 。
第十条 抵押物的登记
1、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项下抵押需办理登记的,抵押人应会同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 。
第十一条 税务等手续及履行费用
1、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公证、提存、保险、运输、仓储、保管、评估、保养、维修、拍卖、过户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 抵押物的占有与保管
1、抵押人负有协助抵押权人使抵押物免受第三方侵害及恢复抵押物减少的价值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责任 。
第十三条 抵押物的价值波动
1、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前,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时,抵押人将按抵押权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补足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解禁与返还
1、如抵押人按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向抵押权人归还全部债权,抵押权人应配合抵押人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五条 处分权声明
1、因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抵押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
第十六条 权利瑕疵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