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出租人在服务期间应该自行投入以下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2)不低于 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3)不低于 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限司机即驾驶员);
4)不计免赔 。服务期间的一切风险、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出租人或保险公司承担,与承租人无关 。如发生前述情形,经过公安交通部门或有权机关认定责任划分,是出租人责任的,出租人应对乙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3.2. 服务期间,相关的汽车维修、保养事宜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在汽车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
3.3.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3.4. 出车事宜,由承租人统一合理安排,并说明情况,如人数, 所需运送的目的地等.
3.5.因出租人的责任造成承租人需要用车而车辆不在位,或出租人维修车辆超过承租人认可的合理期限,承租人租用他人车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且承租人有权扣除该期间对应的租金.
3.6.出租人自行安排驾驶员完成承租人交付的工作任务,驾驶员须符合国家交通法规规定要求,并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在岗待令派遣.
3.7. 出租人保证拥有出租车辆的所有权或合同期间合法使用权,并保证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的与承租人构成本合同关系的、服务内容的所有应有之法定证件材料 。
3.8. 出租人保证在服务期间不从事任何违法、非法行为及与合作事项无关的不必要的行为,如违反约定从事前述行为,造成任何后果与承租人无关;如给承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条 承租人权利义务
4.在行驶过程中,承租人应尊重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
4. 2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
4.3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服务期间车辆必要的附加费用,如汽油费、过路桥费等 。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如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 出租人与承租人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时生效 。本合同所需证件材料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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