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


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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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反家庭暴力
第六章 反家庭暴力
141. 父母可以对子女进行体罚教育吗?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照顾其日常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 , 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并依法代理其进行诉讼等,不得以暴力方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为了更好地明确监护人的职责,我国新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监护人有义务“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家庭教育方式的法律规定 。因此,父母应采取文明的教育方式对孩子进行教育,采用体罚的方式不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还可能会适得其反 。
142. 经常遭受子女谩骂,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
在现实生活中 , 很多人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仍局限于殴打被害人,对其身体造成侵害的行为,而对其精神上遭受的侵害则关注不多,或者不认为这是违法行为,然而 , 《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实施精神侵害的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更加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 ,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
《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精神侵害列入家暴的行列,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 。自此 , 当事人在遭受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时,可以依法维权 。而且,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同居关系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被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同样受法律约束 。
143. 什么是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规定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 ,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
未成年人由于受亲情影响和本身能力所限,在发生家庭暴力后,极少对施暴人的家暴行为进行报案 。强制报告制度的出台,是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为其提供保护的关键途径 。强制报告制度不是针对所有家庭暴力,而是针对某些特定人群,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强制报告制度不仅要求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进行报告 , 对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也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只要报告人是出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正当目的,即使报告有误,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大多是在家庭中居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等,加害人有时就是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因此 , 为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 , 将“近亲属”纳入家庭暴力投诉、反映和求助的主体,这对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
144.亲生母亲虐待女儿,奶奶可以要求撤销母亲的监护资格吗?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这里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
亲生母亲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孩子合法权益 , 奶奶作为孩子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母亲监护人资格 。当然,如果母亲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仍然应当继续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
145.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加害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是,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适用 , 往往要求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这无形中助长了加害人有恃无恐的心理,导致越来越多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 , 《反家庭暴力法》将轻微家庭暴力纳入告诫范围 , 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即对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通过对加害人进行教育、警示 , 并送达书面家庭暴力告诫书,督促家庭暴力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 。
告诫制度的出台告诉我们,轻微的家庭暴力也是违法行为,法律禁止一切形式、各种程度的家庭暴力 。
146.遭到丈夫口头威胁,妻子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虽然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条款,但都过于笼统,缺乏可实际操作的依据,致使很多受害人遭受伤害时无法及时得到救助,《反家庭暴力法》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这一漏洞 。该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妻子长期遭受丈夫的殴打 , 身心处于恐惧状态,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要件,法院应依法对其作出保护 。
人身安全保护令既可以由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提出 。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有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所以,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 证明自己遭受了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比如 , 受伤害的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信息等 。
147.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理 。由此可见 ,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不得接受申请 。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数量最多,分布最广,也最贴近百姓生活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要便于受害人和其他申请人及时申请 , 也要便于管辖法院及时审查和调查了解情况 。
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利,法律规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法院有管辖权,有利于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制止继续发生施暴行为 。
148.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定会被法院受理吗?对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提交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受伤害的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者证明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所以,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自己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而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也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只有满足这些情形,法院才可以据此作出是否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而不是仅凭当事人描述或想象 。
149.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多长时间内能得到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而对被申请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行为自由的强制措施 。相对于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来说 , 家庭暴力的后果更为严重,且难以恢复,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作了区分对待,即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 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
为了能够保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兼顾人民法院的工作负荷 , 法律对一般情况下与紧急情况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区分,最大限度地使各方权益得到维护 。
150. 遭到丈夫殴打 , 妻子可以申请法院将丈夫赶出家吗?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根据此条规定可知,遭到丈夫殴打,妻子可以申请法院将丈夫强制搬出住所 , 以保护自身人身安全 。实践中,多是受害人为躲避不法侵害,搬离住所地到外面居住 , 而该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体现了让施暴人承担不利后果的精神,进一步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
151.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时效限制吗?《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规定,人身安全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
法律之所以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时效限制,是为了更好地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无限期地有效,如果申请人已经不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不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又不积极行使撤销权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 , 对被申请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被申请人一直要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约束 , 这样会不当限制其权利和正常生活,无疑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立法目的 。
至于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后又遭受家庭暴力的担心,该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撤销、变更和延长 。这也是立法者的平衡考虑 。
152. 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可以上诉吗?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
法律之所以规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于裁定不服的,只能复议而不是上诉,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一旦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原判决、裁定就不发生法律效力,须等到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才能执行保护令 , 这显然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及时、迅速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立法目的相悖,不能及时保护受害人继续免遭不法侵害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可以避免复议申请人利用复议程序拖延或者规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发挥保护令迅速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功能 。
【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如果申请人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起复议,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受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被申请人应当遵守保护令的规定 , 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将受到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