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商业计划书怎么写?( 十 )


(四)维护合作社利益 。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
(五)不从事损害合作社成员利益的活动 。
(六)不得以其对合作社或者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清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清其对合作社或者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
(七)承担合作社的亏损 。
第三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
(二)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 。
(三)死亡的 。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
(五)被合作社除名的 。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合作社的亏损及债务 。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合作社社会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 。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 。在六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
与合作社的债务债权 。否则,按照第(上一条)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
第十七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经规劝、协商后仍不履行的 。
(二)给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
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合作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成员大会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视员 。
(三)决议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
(四)审议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