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的发票丢失 , 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 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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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的发票丢失 , 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 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
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 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
2. 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
3. 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发票丢失 , 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 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
【作废的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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