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质证和开庭不是一样的,质证是开庭对证据有所怀疑的质问 。开庭审理是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犯罪进行量刑和供述的一种形式 。另外需注意,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 , 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开庭审理的过程包含质证 。质证就发生在开庭审理双方举证阶段,其中包括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 ,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
根据诉讼效率原则的要求 , 法庭在第一审程序中进行质证并且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以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也有例外:(1)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 。(2)在第二审程序中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所谓新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证据: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 , 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等 。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 并经庭审质证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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