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如何质证( 三 )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 , 并由当事人质证 。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
质证的顺序如下: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刑事案件证据如何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 , 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 , 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
第六十一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
第六十二条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 ,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