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葫芦岛人才补助政策,葫芦岛人才引进细则,补贴详情( 二 )


第五条 专业对口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 经考核可直接进入党政机关工作 。对特别优秀、经考核胜任工作的人才 , 引进后可按有关规定直接聘任为厂长(经理)、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 。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和单位要空出一定层次的领导职位 , 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吸纳专业对口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引进紧缺、急需专业的优秀人才 , 可不受编制和增员计划的限制 , 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 。
第六条 优秀人才的工资待遇坚持从优确定、完全放开的原则 。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等分配形式 , 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 , 还可根据其在工作岗位上的贡献大小 , 给予补贴和奖励 。
第七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在购买住房时 , 享受人才发展资金的补贴待遇 , 具体补贴办法是:
(一)到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 , 由市优秀人才发展资金给予60%补贴;
(二)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 , 由市优秀人才发展资金给予40%补贴 , 用人单位给予20%补贴;
(三)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的 , 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20%补贴 , 用人单位给予40%补贴;
(四)引进的优秀人才租用住房的 , 个人负担的租金不超过50% , 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
(五)用人单位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外知名专家、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享受政府特贴专家 , 入选国家、省级跨世纪学科带头人、省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首要完成人来我市工作并长期居留的 , 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还可获得10至2万元的安家补助费 , 补助费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 。
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科研课题 , 可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立项 , 并优先安排科研经费 。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选传统产业 , 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 , 经市政府计划、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认定后 , 可通过科技三项费(科研经费、中试费、新产品开发费)、技改费等渠道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
第九条 鼓励优秀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高新技术成果在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 , 将以不低于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金额为30%的股份 , 分配给主要参加人;以技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 , 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 , 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或合作实施转化的 , 应当在项目完成投产后3至5年内 , 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 , 其中 , 主要贡献者奖励所得要占奖励总额的5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