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葫芦岛人才补助政策,葫芦岛人才引进细则,补贴详情( 三 )


第十条 建立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创业园区 ,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优秀科技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创办企业、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服务 , 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 , 为优秀人才在创业园区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
第十一条 优秀人才到乡镇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事业、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或兴办、承包各类企业、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代管人事关系及档案 , 在职称评定、出国政审、办理户口、粮食关系等方面提供人事代理 。
第十二条 设立葫芦岛市人才发展资金 。资金重点用于我市各类人才的选拔、培养、奖励等项支出 , 大力促进人才引进工作 。
第十三条 设立葫芦岛市引智友谊奖 , 对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予以奖励 。
第十四条 对我市引进的优秀人才 ,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 省、市学科带头人 , 每年组织一次体检 , 所需费用由市人才发展资金负担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的优秀人才 , 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测评认定后 , 即可办理调入手续 。来我市工作的优秀人才可定居、长期居留 , 也可短期工作或在国内外兼职 , 来去自由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做好对优秀人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 建立健全用人手续 , 签订工作合同 , 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
用人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保障措施 , 全面落实优惠政策 , 为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 由各级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
第十七条 建立优秀人才引进工作领导组织 , 负责人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人才引进工作的把关定向、发展资金的使用审批等重大事项 。
人事、劳动、科技、教育、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 , 相互配合 , 共同做好优秀人才的引进及服务工作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