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篇( 七 )


举办 。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学校新建、改建、扩
建及装修工程应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
审核合格的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
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审核的不得变更 。工程竣工时务必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五章:火灾扑救
第二十条:学校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启动《学校消防灭火救援预案》现场最高
职位的领导为总指挥教室在场的任课教师为第一职责人;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
警并组织撤离疏散;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直接参加灭火工作 。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学校及幼儿园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考评资料 。对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
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职责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
理 。
第二十三条:在消防教育管理中作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和奖励 。
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
二及时组织或用心参加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
第二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造
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职责给予相应的处分 。
一防火工作职责人不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
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二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职责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