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系统:http://wyc.tjkg.cn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系统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系统入口http://wyc.tjkg.cn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市交通运输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商务委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 市通信局 市网信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1年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办法》外,还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网约车运力规模实施动态调整 。
第四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
市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社保、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 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通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21〕143号)要求,对其线上服务能力进行认定,凡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