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系统:http://wyc.tjkg.cn( 三 )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或服务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有关证照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第十一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
(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
(四)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升;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
(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
(八)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除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租赁企业外,其他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得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二条 拟在本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统一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 。
(二)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车辆产权属驾驶员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
(三)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四)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及有效委托手续 。(五)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三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通过监管平台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须安装交通部门审验合格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公安部门审验合格的行车记录装置 。
审验合格的车辆,监管平台自动生成《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
申请人持《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和交通、公安部门审验合格的勘验证明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
申请人持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