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防伪标签标准_绿色食品标准有哪些( 二 )


(四)复审合格的,协会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用标产品的评审 。复审不合格的,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用标企业、并说明理由 。
(五)协会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
第十二条 审核结论合格的,申请用标企业与协会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审核结论不合格的,协会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用标企业须向协会分别缴纳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审核费和管理费 。
第十四条 完成上述事项后,由协会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 。
第十五条 协会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获证产品名称、编号、商标、核准产量和标志使用有效期等内容 。
【绿色食品防伪标签标准_绿色食品标准有哪些】第十六条 初审、现场检查和综合审核中任何一项不合格者,本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 。

第三章 标志使用
第十七条 获证产品必须在其包装上使用绿色生资标志和绿色生资产品编号 。具体使用式样参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设计使用规范》执行 。
第十八条 绿色生资标志产品编号形式及含义如下:
LSSZ — xx — xx xx xx xxxx
绿色生资 产品类别 核准年份 核准月份 省份(国别) 产品序号
例如:
LSSZ-02-1911100140
省份代码按全国行政区划的序号编码;国外产品,从51号开始,按各国第一个产品获证的先后为序依次编码 。
产品编号在绿色生资标志连续许可使用期间不变 。
第十九条 获得绿色生资标志许可使用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可在其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广告上使用绿色生资标志及产品编号 。标志和产品编号使用范围仅限于核准使用的产品和数量,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绿色生资标志及产品编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不得进行导致他人产生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条 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
第二十一条 绿色生资标志许可使用权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到期愿意继续使用的,须在有效期满前90天提出续展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续展,不得继续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
第二十二条 《使用证》所载产品名称、商标名称、单位名称和核准产量等内容发生变化,获证企业应及时向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三条 获证企业如丧失绿色生资生产条件,应在一个月内向协会报告,办理停止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有关手续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负责组织绿色生资产品质量抽检,指导省级工作机构开展企业年度检查和标志使用监察等监管工作 。
第二十五条 省级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的绿色生资企业年度检查、标志使用监察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所辖区域内获证的企业和产品质量、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六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工作机构作出整改决定:
(一)获证产品未按规定使用绿色生资标志、产品编号的;
(二)获证产品的产量(指实际销售量)超过核准产量的;
(三)违反《合同》有关约定的 。
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整改不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报请协会取消相关产品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 。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获证企业,由协会对其作出取消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使用绿色生资标志产品不能持续符合绿色生资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规添加绿色生资禁用品的;
(三)擅自全部或部分采用未经协会核准的原料或擅自改变产品配方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
(五)丧失有关法定资质的;
(六)将绿色生资标志用于其他未经核准的产品或擅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
(七)违反《合同》有关约定的 。
第二十八条 获证企业自动放弃或被取消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后,由协会收回其《使用证》 。
第二十九条 获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绿色生资标志许可条件和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对其生产和销售的获证产品的质量负责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绿色生资标志和《使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