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约经销合同( 三 )


4.经销区域:仅限于 .5.进货:
5.1 乙方提前三日提出订货要求,经甲方确定托运时间,当次买卖合同成立 。
5.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数量、时间、方式交付产品,乙方应及时支付价款,提取产品,货款应在提货前或提货时全部付清 。
6.质量保证:甲方保证质量,如出现质量问题影响销售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告知(告知时间应在一个月内)予以查实后,可以退货、重发,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
7 经销价格:
8.运输:
8.1 甲方代办托运 。
8.2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千升(吨)以上双方共担 。
9.调换:合同有效期内,提货一个月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其提供产品品种,包装调换服务,但运输由乙方负责 。
10.返利:
10.1乙方销售额达到相应数量,甲方进行返利 。
10.2返利比例及支付时间按照《返利鼓励表》(附件3 )规定执行 。
10.3乙方具有违反本合同第
12、
13、14条情形的,不予返利 。
11.销售定额:乙方本年销售定额为升,销售定额完成且无严重违约行为,其特约经销权应在下一年持续保证 。
12.经销网络:乙方应规范经营,不向非经销区域窜货 。
13.销售价格:乙方按照《产品销售价格表》(附件4 )执行销售价格,不低价倾销 。
14.产品标识与商标:
8.1 乙方不得自行改换产品标识 。
8.2 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办事处名义开展业务和对外承诺 。
8.3 乙方不得在任何非甲方产品和资料、包装上使用“aa”商标或标识 。
15.宣传:乙方宣传应与甲方保持一致,乙方广告宣传应留甲方备案 。
16.市场监督与管理:
16.1甲方有权对乙方市场经营运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市场指导和处理 。
16.2甲方有权对销售价格、区域经销等经销政策进行更新与调整,但应维护乙方利润空间 。
17.不称职处理:乙方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酌情予以警告,暂时停货或撤回指定(解除合同) 。
(1 )年终未完成销售定额且相距甚远 。
(2 )市场开拓消极松懈,销售定额自授权之日起三个月未完成10% ,五个月未完成20%.(3 )向其他区域窜货、低价倾销或有其它危害甲方企业或产品形象,严重影响市场网络发展的行为 。
1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方出具“特约经销商授权书”后生效,有效期年,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严格遵守 。
19.合同终止:
19.1乙方有权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
19.2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或一方依本合同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同时返还“特约经销授权书”并停止一切有关销售活动 。
19.3合同终止时乙方存货仍可销售,但受本合同第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