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 三 )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 , 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 , 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 , 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 , 并应采取保安措施 , 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 , 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 , 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 , 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 , 应相互配合 , 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 。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 , 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 , 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 , 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 , 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 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 不得超分超用 。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 , 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 , 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 。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 , “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 , 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 , 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 , 付诸实施 。用电方如不采用 , “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 , 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 , 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 。使用非生产性电炉 , 应经供电局批准 。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供电方: , 简称甲方
用电方: , 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用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 , 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 共同信守 , 严格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