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 四 )


一、乙方用电地址: 。
用电类别: , 用电容量鷎w(a) 。
二、供电方式:
甲方从线路 配电变压器以 相伏电压向乙方供电 。
三、供配电设施产权划分及维护管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 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 在 处 ,  属于乙方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 , 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 , 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
四、用电计量
1、根据乙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 , 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的依据 。
2、乙方安装的计量装置为型安培电能表 只和 型安培电能表只 , 电流互感器 /5 只 , 该电能表及互感器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 。
3、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 , 乙方计量装置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 , 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 并付检定费用 。
五、电费收取:
1、甲方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 , 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 , 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 , 按调价文件执行 。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 , 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电费 。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 , 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 , 应先交清电费 , 然后凭电费发票到甲方查实 , 如确属有误 , 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
六、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乙方若对甲方执行电价、收费标准有质疑时 , 可向价格管理部门投诉 , 若确属甲方执行标准有误 , 由甲方予以纠正 。
2、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 用电方应予配合.
3、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管理权属甲方 , 乙方不能私自迁移、拆装、锁封 。乙方若对计量装置的计量有质疑时 , 可到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校验 。
4、乙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 。如用电方不能按期完清电费 , 供电方在约定用电方交费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时为中止供电时间 , 无须另行通知 。
5、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向甲方交清电费的 , 应承担电费滞纳的电费违约金 , 电费违约金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相关规定计算 。乙方若无正当理由拒交电费及电费违约金 , 甲方有权中止供电 。
6、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 。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 , 甲方有权按供用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直至中止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