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 六 )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 , 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 , 保留其原容量 , 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 , 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 , 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 。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 , 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 , 方算暂停用电 。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 , 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 , 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 , 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
停止用电时 , 应将电费结清 。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 , 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 , 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 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 , 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 , 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 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 , 供电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 , 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 。用电方如改变设计 , 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 。用电方安装竣工后 , 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 , 经供电方检查 , 直至合格 。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 。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 , 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 , 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 , 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 , 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 , 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 , 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 , 供电方可拒绝接电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 , 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 , 达到上述规定 。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 , 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 。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 , 提高功率因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