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 九 )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 , 供电方应尽速办理 , 经校验合格者 , 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 , 不收校验费 。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 , 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 。用电方自备的分表 , 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 , 收取费用 。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 , 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 , 退还或补收电费 。起讫时间查不清时 , 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 , 按期抄表收费 。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 。对逾期不交者 , 按规定加收迟纳金 , 并可停止供电 。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 , 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 , 月末抄表结算 。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 , 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 , 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的违约金 ,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 , 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 , 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 , 并征违约金 , 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计算 。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 , 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 , 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 。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 , 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 , 只停其中一路电源 , 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 , 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 , 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 。用电方引起的事故 , 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 , 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 , 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 , 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 , 供电方不负责任 。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 , 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 , 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 , 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