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 八 )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 , 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 , 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 。使用非生产性民炉 , 应经供电局批准 。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 , 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 , 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 , 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 , 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 , 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 , 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 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 , 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
(采用电缆供电的 , 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 , 由双方协商确定 。)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 , 未经分管单位同意 , 不得操作或更动 。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 , 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 , 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 , 用户应给予方便 。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 。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 , 应征得供电方同意 , 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 。竣工后 , 均应及时修复 。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 , 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 。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 , 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 , 可用作计费电度表 , 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 , 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 。用电终了后 , 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 , 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 , 现已共用的 , 应逐步改造 。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 , 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 , 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 , 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 。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信时 , 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