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个人实习总结( 二 )


3 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政府,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 。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十分重要 。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 。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一定距离 。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 。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 。首先应注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 。其次,应该注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 。第三,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 。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
在这样一起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 。
4 注意会计技能在案件中的适用
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 。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 。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用了以下方式计算:
1 预期损失,根据05年同期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该获得的受益 。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 。
2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须按照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该由被告承担
3 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
4 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年度的费用 。
如果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显然不合理,根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 。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张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显然属于重复计算 。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 。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