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购买合同( 二 )


4、其他付款方式: 。
第四条 质量及相关要求: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
3、乙方提供汽车办理牌证的随车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
4、乙方保证售卖给甲方的车辆,在交给甲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
2、提车方式(在□中打“√”选择): □ 甲方自提;□ 乙方送车上门;
其他约定:。
3、交车地点:在乙方的经营场所内,或。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在选取栏打“√”):(1) 100公里 □,(2) 公里 □ 。
(注: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
5、乙方在向甲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 销售发票 。
(2) 车辆合格证(国产车)或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进口车) 。
(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
(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
(5) 随车工具、备配件及清单 。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甲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基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具(备配件)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及功能等有异议的,应当场向乙方提出,经乙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
7、乙方向甲方交付汽车及随车物件,双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
8、乙方应提前3天以上通知甲方接收车辆,如甲方因故不能按时接收车辆的,双方应协商延期 。如协商不成或甲方延期提车超过7天的,视为甲方放弃,乙方有权处理有关车辆,不退还定金 。
9、从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
第六条 关于定金
甲方未按约支付车款,或不能按时提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乙方未按约交付车辆的,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 。
第七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八条 违约金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乙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 。逾期超过15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亦有权将此款项在甲方已付车价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乙方收到甲方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十日内退还甲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