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信托合同( 四 )


第五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 。
第六条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 。受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 , 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 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 并进行单独核算;
2 。受托人可以以本合同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 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3 。按照第七条的规定 , 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4 。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
第七条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 。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 , 应按照不超过_________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 , 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________日内 , 以现金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合同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
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_________%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 , 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 , 然后再按照不超过_________%(含_________%)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信托有效期内 , 以此类推 。
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 。
2 。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剩余收益”) 。对全部之剩余收益 , 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前 ,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
(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 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 , 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 , 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 , 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 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 , 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 , 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在根据上述(1)、(2)项的规定 , 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的A类信托合同或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受益权 , 其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 。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 应当按照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 , 进行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