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信托合同( 五 )


3 。委托人在此确认 , 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 确定受托人为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唯一指定人 。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 , 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购上述信托受益权 。
第八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 , 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 ,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 , 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
(2)保证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 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委托人以其自有、自筹资金运用于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范围时 , 应当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 。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 , 不得进行上述资金的运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 , 受让信托计划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 , 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 , 指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九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 ,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 管理、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2)收取信托报酬;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 恪尽职守 ,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不得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 并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 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 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 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