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合同(16)


(小写¥:元):
1、首期房款支付及按揭贷款办理:
(1)买方须于年月日之前支付首期款人民币:元(小写¥:元),
并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资金托管(监管),卖方应在接到买方或第三方通知后积极配合办理,并
签订相关协议:
A、到买方贷款银行作资金托管(监管),依据监管合同存入托管(监管)帐户;
B、到国土局交易中心作资金托管(监管),依据监管合同存入托管(监管)帐户;
C、其他托管(监管)方式:
(2)买方应在买卖双方办理首期款监管截止日前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按揭贷款金额
以银行承诺的贷款金额为准,如银行承诺的贷款少于应交房款余额的,买方应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
之日起三日内向第三方或监管银行补足首期款,卖方应一同办理首期款监管手续并配合买方办理按揭
申请手续,并签署《收款帐户确认书》等银行要求签署的相关文件(如买方对贷款金额有特别要求
的,双方应在备注中进行特别约定) 。
2、一次性付款:买方须于年月日将应付房款人民币元
(小写¥:元)存入双方约定的银行或第三方资金监管帐号内(具体金额最终以买卖双方及第
三方签订监管协议确定) 。
第八条 【房产过户税费承担约定】买卖双方按规定应付税费、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税费承担约定如下:
卖方应付税、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4)卖方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 。
买方应付税、费:(9)买方印花税;(10)契税;(11)登记费;(12)房产交易服务费;
(13)《房产证》贴花 。
涉及的其他费用有:(14)权籍调查费;(15)公证费;(16)房产评估费;(17)律师见证
费;(18)保险费;(19)抵押服务费;(20)赎楼费;(21)卖方赎楼款的短期贷款利息;(22)提
前还款罚息;(23)按揭服务费;(24)其他(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
以上税、费,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其中第项税、
费,卖方承担其中第项税、费,如在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
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原因,增设税费种类或提高税、费的,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或买方)承担;B、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承担;
第九条 【房产过户手续办理】
如房产没有抵押的,买卖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
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如需办理赎楼手续的,在买方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函)及卖方赎出
房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日起工作日内,买卖双方须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