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谋杀你的妻子( 三 )


在美国,家暴事件中,受害者可以申请保护令,施暴者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接近受害者的 。他都不能在你周围出现,一出现你就可以报警 。
在英国,为应对家庭暴力,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便警方和他们日后的新欢核实其过去的劣迹,所以你只要一朝是家暴者,终身都是家暴者 。像王光宇这种惯犯,他只要一谈恋爱,他的现任就会知道他的案底,从中评估要不要跟他在一起 。
在加拿大,许多省份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限定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以免其继续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 。
知乎上有个国外的网友说了一个细节,有一次他妈妈在花园为了躲蜜蜂,摔了一跤 。他送他妈去医院,护士故意把他支开,问他妈妈,你可以说实话,你是被儿子家暴了吗?医护人员都会站出来保护家暴者,真的是太温暖了 。
说回董珊珊的事件 。
虐待罪的本意,本来是为了保护家庭中的弱者,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侮辱罪、遗弃罪等,包括不让你吃饭、不给你看病、不致伤的打骂、关你禁闭等 。
然而现在成为了家暴者的保护伞 。
有人感叹,“世间应无法外之地”,我们是法治国家,家庭反而成了法律无法约束的地方 。
我们讲的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仿佛家庭内部的事,就可以家法处置,不在法律的管辖之内 。
我们信奉的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不仅一般人这么想,执法人士也这么想 。
一个警察,不受理家暴事件,因为他觉得丈夫打妻子,不是什么大事 。
一个检查官,给杀人者判6年,因为他觉得家庭中的伤害,可以从轻 。
我只想说,难道杀老婆不比杀陌生人更严重吗?
一个和你朝夕相处的人他们都下得了手,在陌生人面前岂不是更没人性?
他们之所以不杀陌生人,不就是因为杀陌生人成本更高、代价更大吗?
不要让结婚证书变成虐待许可证 。
“世间应无法外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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