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情况可以落户北京“公共户”北京户籍改革政策落地( 二 )


3.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 , 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离职的须提供离职证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离职的相关材料 , 有新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新单位行政公章的无集体户情况说明 。
4.新生儿在“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的 , 按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办理 。
5.《<告知书>及<告知书回执>》(附件1)、《迁入“公共户”承诺书》(附件2)或《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附件3) 。
6.其他必要的材料 。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 , 应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 符合入户条件 , 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需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 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 , 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符合迁入“公共户”条件的 , 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入手续 。
2.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 , 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 符合入户条件 , 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 , 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 , 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公安机关在做出户口迁移决定前 , 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 , 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无法告知的 , 公安机关公告告知 , 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 , 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 , 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
3.“公共户”户内人员迁出“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自愿迁出“公共户”的 , 应由“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经公安机关审核 , “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具备落户条件的合法产权住房的 , 户内人员应在公安机关告知后将户口迁出“公共户” 。无法告知的 , 公安机关将进行公告告知 , 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公共户”户内人员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 , 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 , 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