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的“条约时代”( 二 )


南京条约扯破了“天朝”的帷幕 , 晚清已守不住“天朝”旧制 , 慑于列强的武力炫耀和外交施压 , “一视同仁”便成为了其处理中外关系的准则 。1843年 , 美国派众议员顾盛携带条约草案47款来华 , 尽管“内多必不可行” , 但还是“四易其稿 , 始克定义” , 签订了望厦条约;法国使者拉萼尼来华的使命即是“与清朝缔结一项与英国权利相等的通商条约” , 结果如愿以偿 , 签订了黄埔条约 。其他国家竞相效仿 , 如葡萄牙(1862年)、丹麦(1863年)、西班牙(1864年)、比利时(1865年)、意大利(1866年)、奥匈(1869年)、秘鲁(1874年)相继和清政府缔结了通商条约 , “一体均沾” 。这些条约规定了低关税 , 确立了最惠国 , 开放多个通商口岸 , 并保证享有在中国内地不受中国法律约束的权利 , 在19世纪中期 , 这些特权在中国创造出一个“非正式帝国”体系 。
值得一提的是 , 清朝在签订不平等条约时 , 还保留了列强“修约”的权力 。1858年 , 清廷分别与英、美、法、俄四国签订的天津条约都规定:海关税则和通商条例可以协商修订(如中英条约载明10年修约 , 中法条约规定修约期限为12年) 。为了满足贪欲 , 列强们以“修约”方式实现新的侵略要求 , 如英国1868年修约 , 达到了中国全境开放通商、北京设立使馆、鸦片贸易合法化等目的 。
就连其时的蕞尔小国日本也觊觎中国 。1870年底 , 日本派出外交大臣来华谋求订立条约 。经过两个月的讨价还价 , 最终在天津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1895年甲午海战后签订的马关条约主要内容除了确认朝鲜“独立”外 , 还有割让辽东半岛和台湾、赔款、开设工厂 。清廷割地赔款 , 都达到半世纪前中英南京条约以来从未有过的程度 , 把老迈的中华帝国推向了“亡国亡种”的边缘 。
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 , 清廷与德、英、法、美、俄、日等国签订的辛丑条约是列强强加给中国的又一个奴役性条约 , 它实现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 , 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即使在20世纪初 , 清廷实施了称为“新政”的一系列雄心勃勃的改革 , 但仍然无法挽救其日薄西山的颓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