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合同如何写?( 八 )


失,乙方应负一切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本合同所称机密信息者,系指乙方于合同期间创作开发、收集、或因职务关系而取得
或知悉甲方(含关系企业)及其员工以外之人员所不知或经甲方注明或标示(机密)、限阅或其他
同义字之一切商业上、技术上或生产上之秘密信息 。为方便了解,兹列举可能具机密性质之信
息者并说明如下:发现、构想(IDEA)、概念(CONCEPT)、各发展阶段之软件原始码、目标码、构
图(DRAWINGS)、产品规格(SPECIFICATION)、流程图(FLOW CHARTS)、研究(RESEARCH)、发展
(DEVELOPMENT)、制程(PROCESS)、流程(PROCEDURE)、特殊制造或生产方法、机器装置、模具或
其他设备以及专门技术(KNOW-HOW)或其他文件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或相关数据、营销技巧与数
据(MARKETING TECHNIQUES AND MATERIALS)、营销与发展计划(MARKETING AND DEVELOPMENT PLAN)、客户名单及关于客户、价格或定价政策、财务资料 。乙方同意采取必要措施维持其于合
同期间所知悉或所持有之机密信息,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漏、告知、交付或移转他人或
对外发表出版 。前项机密信息包括甲方所持有或知悉依合同或法令对他人负有保密义务之机密
信息 。本条保密约定于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属有效 。
第十八条 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所配发工作使用之个人计算机或信息设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依
业务范围使用前揭信息设备,甲方并有权依法令或内部制定之管理规定定期检视或稽查乙方之
个人计算机或个人邮件,以确保符合法令要求 。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乙方在职期间不得同时在与本企业经营相似的企业、团体以及
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团体兼职 。乙方合同终止或其他原因由本企业离职时,应向部门主
管人员交回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通信、备忘录、顾客清单、图表资料及培训教材
等 。
第二十条 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于离职后二年内,于台湾及中国大陆地区从事下列
行为:(1)以自己或他人名义经营与甲方营业项目相同或类似之行业 。(2)身为所营事业与甲方
相同或类似之公司或商号之受雇人、受任人或顾问 。(3)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投资前述事业达该事
业资本额或已发行股份总数5%以上 。
乙方保证于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乙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自甲方挖角员工或为鼓励跳槽
之行为,亦不得对任何乙方所知或可得而知之甲方客户兜揽与甲方业务性质相同或类似之业务 。乙方因前述竞业禁止义务所可能发生之损失,甲方已预先将补偿之对价计入本合同所定应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