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写法怎么样?(14)


(2)全损:
但是,若该船被裁定为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磋商,建造方
可抉择如下:
(a)根据本合同规定,工程需继续下去,在此情况下,按保单追偿的金额应用于该船的修补费用,但双方应首先书面同意合理的推迟交船日,为完成其重建需调整本合同其他的条款,包括合同价;
(b)根据本合同支付的全部的分期付款总额应立即偿还买方,但不计利息,据此,应认为本合同已取消,本合同中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和承担全部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债务应立即终止 。在船被裁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之后的2个月内,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适用上述2项规定 。
3.建造方投保义务的终止:
本合同项下建造方的船舶投保义务在卖方交船并由买方接船后立即终止 。
第十三条 争议与仲裁
1.诉讼:
本合同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就本合同中任何规定或与这些规定有关的问题而引起的任何争执不能解决时,此争执应提交在________________船务局 。按船务局海事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但本合同项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欲提交船务局仲裁应以书面向船务局提出仲裁的申请,求偿的陈述并附有书面指定仲裁员的委托书及仲裁员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 。
船务局收到上述所列文件后的20天内,另一方亦要通知船务局委托的仲裁员及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 。这两名仲裁员可作为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 。
主持仲裁程序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该仲裁员与争执的双方无任何关系或与本争执的问题无任何关系,这样指定的仲裁员,应组成解决该争执的仲裁庭(下称“仲裁庭”) 。但是,若所述之另一方在收到船务局有关文件后20天未能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则由要求仲裁一方指定的一名仲裁员应被视为已经接受并被指定为自己的仲裁员 。这名仲裁员身肩两方,单独构成仲裁庭,仲裁应在该名仲裁员主持下进行 。
由这名身肩两方的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的大多数(视情况而定)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若三名仲裁员未取得多数裁决,则第三名仲裁员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
尽管有以上规定,经双方承认,关于该船的建造及其机器和设备,或有关材料或工艺的质量所引起的任何争议或意见的分歧,经协商一致可提交船级社对争议作出裁决 。船级社的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2.裁决的通知:
应立即用书面,或用电报加以确认,将裁决告知买方和建造方 。
3.费用:
仲裁庭应决定仲裁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或双方承担费用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