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写法怎么样?( 九 )


第六条 试航
1.通知:
建造方至少要在试航前(14)天用书面通知或用电报通知该船试航的时间、地点,而买方收到通知后尽快告知对方 。买方可派代表随船试航检验 。
买方收到通知后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其代表不参加试航时,视为买方弃权,建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 。在此情况下若建造方出具证书证明该船试航结果符合本合同及说明书的要求时,买方有责任予以接船 。
2.气候条件:
建造方选择最为合适的气候条件予以试航 。到确定的试航日期气候条件不佳时,应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地予以试航 。兹明确,若该船进行试航时气候骤变,不利继续试航,试航应停止并延迟到允许试航气候条件的第2天进行 。若买方根据停止试航前的试验结果,书面同意接船,则可不再续试 。
由于不佳的气候条件使试航予以推迟而导致交船的延迟,应视为允许的交船的延迟期 。
3.如何进行试航:
(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建造方需安排足够的船员保证航行安全 。试航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式进行,而且做完说明书所规定的性能试验内容 。试航往返航线由建造方予以决定 。
(2)在试航前,虽然由买方提供试航所需的燃油、润滑油等,但在交船前建造方应将试航中所耗的燃油、润滑油等费用以原购价支付给买方 。在测定油耗时,其留在主机、机械及管路中的流动油量不计在内 。由买方提供的燃油、润滑油等数量按建造厂的规定办理 。
4.接船或拒绝接船的实施办法:
(1)试航完毕后,若建造方认为试航的结果表明该船符合本合同的说明书的要求,建造方应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试航完毕 。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后的3天内,电告建造方并用书面确认接船或拒绝接船 。
(2)但若试航结果表明,该船或该船的任何一部分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要求条件,或者建造方对买方拒绝接船通知中所涉及的不符合处表示同意,建造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之处 。当这种不符之处加以纠正后,建造方应或拒绝接船 。
(3)若买方拒绝接船,则应在拒绝接船的通知中指出该船的哪一方面或哪一部分或哪一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规定 。
(4)若买方未能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内电告并用书面确认其接船或拒绝接船以及接船或拒绝接船的理由,则应认为买方已接受该船 。
(5)建造方对买方根据本条款拒绝接受该船一事可以提出争议,在此情况下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终局性裁定 。
5.库存剩余的易耗品的处理:
若买方在接船时,该船上还剩余试航后留下来的由建造方提供的淡水或其他的库存易耗品,买方同意按这些库存的原价向建造方购买并于接船时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