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办理( 二 )


(一)具有我国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
(二)配有熟悉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和国际经济贸易等业务的从业人员 。
(三)能提供业务翻译及信息传递等必要的服务 。

第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咨询工作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委托方提供与投资项目有关的生产、市场等信息 。
(二)向委托方介绍有关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
(三)接受委托方委托,担任常年咨询顾问 。

第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代理工作的业务范围是:
(一)为委托方与合作方的意向性洽谈、谈判及签约做准备工作 。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订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 。
(三)参加业务谈判并处理谈判中的有关问题 。
(四)办理邀请手续和接待合作方 。
(五)代理委托方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

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咨询业务收费金额可根据咨询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外商投资项目的代理业务收费金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项目的投资总额 代理费最高限额
100万美元以下 3%
101~500万美元,每10万美元加收 2%
501~1000万美元,每10万美元加收 1%
1001~6000万美元,每10万美元加收 0.5%
6001万美元以上,每10万美元加收 0.2%

第九条
在项目批准前,委托方应向咨询、代理单位预付合同规定的代理费 。如项目未被批准的,预付款不予退回 。

第十条 同一项目的咨询、代理业务委托同一单位的,被委托单位应只收取一种费用,但可从高计算 。项目总投资额有变化的,费用可以调整 。

第十一条 咨询、代理单位为委托方进行咨询、代理工作,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咨询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

第十二条 咨询、代理单位与委托方发生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三条 市对外经贸委负责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

办理公司费用清单

三、行政收费

1、名称核准费 180元

2、批准证书费 100元

3、公告费 4000元

4、注册费(按20万美金为例) 1333元

5、电子营业执照 280元

6、工商培训费 150元

7、 刻公章及其他章(公安局备案) 400元

8、 企业代码 148元

9、外汇登记证 500元

10、税务登记费 100元

共计:人民币7191元 。若需办理海关费用另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