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怎么写?( 五 )


第二十九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 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 , 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 , 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 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 , 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 , 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 , 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
(二)学生奖助基金 , 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 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 , 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
(三)其他基金 , 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
第三十三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 , 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 , 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 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 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 , 要查明原因 , 分清责任 ,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 , 保证账实相符 。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 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