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实施协定赴美国考察总结报告怎么写?( 二 )


(一)行政规章的制定
⒈规章的制定
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可以制定行政规章 , 规章的制定需要法律授权或联邦批准 , 规章一般由部门根据需要起草 , 原创:http://www.fwsir.com起草的文本要告知公众 , 通常登在联邦公报或州的公报上(如加州政府公报为周刊 , 每年期 , 为公开发行的刊物) , 而不是登在报纸上 , 在网上和图书馆也可以查阅 , 有时还要寄给有关的专家和对此感兴趣的民众 , 公告时间为天 。在此期间一般还要举行听证会 , 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 , 听证不是对话 , 主要是听取、搜集各种意见 , 并记录全部过程 。对民众提出和反馈的意见 , 要逐条进行研究其合理性和重要性 , 并予以采纳 。规章草案经修改后 , 要将采纳民众的意见情况逐一做出反馈 , 对没有采纳的意见要向民众阐明理由 。修改后的规章还要再公布天 。美国民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很高 , 例如某部门起草了一个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立法件 , 除接到民众的大量反馈信息外 , 其中有一份意见就达页之多 。美国的立法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 就是对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的立法件(一般在一亿美元以上) , 要求起草部门还要形成一个规章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还要将每段都写明立法的依据 。
⒉规章的行政审查
部门起草的规章 , 有专门的机构审查 , 象联邦政府由联邦预算办公室审查 , 其职能与我国的政府法制机构极为相象 。其人员绝大多数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 。主审官多人 , 一年里审查的规章在件左右 , 州里也有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象加州是由行政法办公室负责审查 , 出版、发行 , 该办公室有人 。审查的内容是:)权力获得的审查;)统一性审查;)是否与上位法冲突的审查;)必要性审查;)立法依据的审查;)民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审查;)文字方面的审查 。文字审查要准确无误 , 通俗流畅 , 民众容易接受 。规章审查结束 , 一般由政府部门首长签发 , 而不是州长 , 但联邦的立法还有其特定的批准生效程序 。
⒊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不是制定规章的必经程序 , 但却是规章是否合法生效的否决程序 。行政机关的立法或规章的制定 , 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等 , 民众或单位可以对立法和规章提起诉讼 , 法官可以对规章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司法审查 , 并对法条的内容做出最终解释 , 法官还可以宣布规章无效 。美国联邦的食品药品局曾经起草了一个法案 , 既将烟草纳入药品进行管理 , 草案公布后 , 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 食品药品局接到民众反馈意见万件 , 后有人将此法案告上法庭 , 经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