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怎么写?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有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方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坚持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有关空间连通开发,优先用于防空防灾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地下空间普查及修(补)测、规划编制、信息管理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和信息管理工作 。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交易、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
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有关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空间 。
第二章 规划管理
地下空间规划分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根据地下空间现状资料进行编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的发展战略、竖向分层划分、功能分区、地下交通体系、开发步骤、用地规模和布局,禁止、限制、适宜和重点建设区域范围等有关内容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重要地块,应当编制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
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范围、开发深度、连通方式等 。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涉及重点建设区域或者重要地块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中,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