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怎么写?( 四 )


对于轨道交通的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由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与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解决 。
鼓励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保护范围内或者与轨道交通地下设施相邻的其他地下空间工程,与轨道交通工程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下空间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地下空间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做好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承担地下空间工程使用的安全责任,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和物业服务单位不得违法拆改、变动地下空间主体及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规定用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
第五章 信息管理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 。
地下空间信息与地上空间信息采用统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 。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包括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入库、更新、维护和共享使用,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技术服务等 。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省、市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
地下空间信息通过普查、测量、汇交等方式采集并进行更新维护 。
地下空间信息普查、修(补)测活动涉及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地下建(构)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制度,并具体负责信息的普查、汇交、更新等工作 。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规划核实之前,(www.fwsir.com)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数据标准规范的数据库成果及相应技术文档汇交至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普查成果和汇交资料及时纳入系统,实时更新与动态维护,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信息系统成果资料 。
第六章 权属登记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登记,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人民防空工程的登记,按照人民防空有关规定执行 。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房屋产权实行分层登记原则,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