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怎么写?( 二 )


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办理,单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单独办理 。
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建设范围、建设规模、竖向深度利用要求、分层开发控制要求、出入口设置、地下建筑退界、连通通道方位等内容 。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明确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
地下空间用地规划许可应当包括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内容 。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包括地下总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层数等内容并附图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怎么写?】(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申请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量技术报告等有关材料 。其中,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含基线复核、施工到地下建(构)筑物结构顶面标高过程中的跟踪测量和施工完成后的竣工测量数据 。
第三章 用地管理
地下空间的使用纳入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按照以下方式供应: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二)商业等经营性项目,或者同一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按照挂牌、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供应;
(三)属于地下交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附属的商业等经营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土地,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给地下交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主体 。
地下空间的使用可以单独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也可以与地表土地一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土地立体空间基准地价,形成地表、地上和地下空间的地价体系,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