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怎么写?( 四 )


第二节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
1、经风控部认定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或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
2、经贷款人认定已转入次级类贷款且满3个月后仍未偿还的贷款的担保;
3、经贷款人认定由次级类贷款转入可疑类的贷款的担保;
4、经贷款人认定由可疑类贷款转入损失类的贷款的担保;
5、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等 。
第三节担保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风控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的属于本制度规定责任追究范围的风险担保项目逐笔报送总经理 。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风控部上报的风险担保项目进行责任界定,提出处罚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对风险责任在100万元以下的处罚意见报董事会,风险责任在100万元以上的处罚意见报股东会 。
第八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将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处罚意见进行研究,作出处罚决定,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督办 。
第九条 有关业务部和业务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对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处罚决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督办意见必须认真执行,积极实施,不得推诿、拖延 。
第十条 处罚决定实施后,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因未及时催收而导致担保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将实行再追究,并加重处罚;有关责任人执行和实施处罚决定后,提前完成催收任务的,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表扬 。
第十一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及经济犯罪的责任人,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四节不良担保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第十二条 不良担保责任人的划分 。
不良担保责任人系指对形成的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即担保贷款回收责任人)、继办人、审查人和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 。
第十三条 不良担保责任划分种类 。
根据不良担保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四种 。
第十四条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
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指对该笔担保项目进行保前调查并提出同意承保建议的担保业务人员 。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人员对担保业务提出同意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生的不良担保业务,其负主要责任,审批人和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在担保项目手续上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项目审批人、决策人同意承保所形成的`不良担保,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