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怎么写?( 五 )


第十五条不良担保业务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
不良担保项目继办人,指因原担保业务经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笔担保业务进行管理和催收的人员 。担保业务主办人、继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负责担保业务的副总经理监督 。根据主办人、继办人当时交接手续的情况,按以下三种情况界定责任:
1、接管时,该担保业务为正常担保,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而在继办人接管后形成不良担保的,由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无责任;
2、接管时,继办人认为该担保项目已存在潜在风险,且主办人也认可,之后形成的不良担保,主办人负主要责任;接管后,因主观原因监管催收不力,造成的不良担保,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负次要责任 。
3、接管时该担保项目已为不良担保,接管后有收回该笔担保资金的机会,但因监管和催收不力,造成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的,主办人负主要责任,继办人负次要责任;
4、接管时,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已形成担保风险,继办人只负催收责任,不追究个人经济和行政责任 。
第十六条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
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指负责担保审查并同意承保的审查人员 。对其责任的界定是:对担保项目审查人员,明确提出同意担保的建议并得到审批人批准而造成的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负主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贷款审批人同意承保而造成的不良担保,审查人不负责任 。
第十七条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
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指在担保项目的审批权限内,在担保文书上签署“同意”并报批的人员 。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主办人明确提出“不同意”承保的建议,而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并报批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业务主办人不负责任 。
第十八条 不良担保项目决策人及其责任界定 。
不良担保项目决策人,指参与担保贷款业务的决策人员 。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未采纳调查评估人员、审查人员的正确意见,导致审批失误,造成的不良担保,决策人负完全责任 。由担保业务主办人、审查人、审批人同意承保并发生担保风险的担保项目,决策人负次要责任 。
第十九条 不良担保特殊情况的责任界定 。
对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地方行政干预、原责任不清、受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因主观努力不够而导致不良担保风险,担保业务人员负次要责任 。
第五节 担保项目责任人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条 担保项目发生风险,将对责任人进行下列三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