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调研报告如何写?( 三 )


因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是非必要的前置程序,因而在工作实践中,出现了先判决后委托的情况,尤其是委托机关意识不强,给评估对象或者家属以错误的引导,导致“来给我盖个章”、“搞快点,法院就差你这个材料了”语出雷人情况发生 。有的基层所考虑人员、经费问题甚至于让拟判社区服刑人员自己找人出具评估意见 。出现社区影响评估随意性大,严肃性不够 。
(二)衔接配合方面
1、核实居住地
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对拟使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裁定或者决定机关应当核实居住地 。现实中,委托机关核实居住地不认真,在委托书中写的住址为当事人随意提供的地址 。司法所在评估后,发现评估对象不在该辖区居住再退回,法院再更换居住地再发委托函,司法所再评估 。这样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不出刑事诉讼的严肃性 。
2、材料送达
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调查评估委托函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实践中,评估材料转交现象频频发生 。对评估工作影响较大,甚至导致评估意见失真 。
3、调查期限
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 。对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 。实践中,委托机关往往通过被调查人或者其亲属催促司法局尽快办理社区影响评估,这样不利于评估结果的保质保量完成,也有损刑事诉讼的严肃性 。
4、保密方面
《安徽省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调查人员不得随意泄露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调查评估意见,注意保护调查中知悉当事人的隐私 。实践中,调查人员基本上都予以遵守,而法院会将调查情况尤其是具体的调查结果反映给评估对象,从而出现评估对象来司法所缠闹事件 。
(三)工作开展方面
1、人员不足,
导致审前评估工作质量不高 。
目前,调查评估工作由司法所独立承担,司法所除承担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等日常工作外,还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政府中心工作,加之司法所人员少,大多数所为2人所,更有甚者是1人所 。司法所工作繁杂且人员较少,这无形中给调查评估工作带来极大影响,以至于大多数调查评估内容千篇一律,质量不高,无法达到调查评估的真正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