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地位学理分析报告怎么写?

刑事被告人地位学理分析报告
刑事被告人地位学理分析报告

我们所谈论的一切制度都是人类的产物 。但至产生之日起,这些制度便从人身上独立出来,进一步对人产生积极或是消极的影响 。正如卡尔?波普尔的“三世界理论”所揭示的那样,即物理世界(世界1)、精神世界(世界2)和客观知识世界(世界3) 。社会制度属于其中人类所创造的客观知识世界 。三者的关系并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互动互助、相互依存的关系 。在此分析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正是为了更好地理解世界2与世界3的关系问题,积极推进二者之间互动生成的关系 。

我们常说制度的可怕之处,我们需要做的就只能是不断改进制度本身,这样就能获得我们希望的美好状态 。这种观念是片面的,因为一切抛开对人的理解而只谈社会制度的想法都是水上浮萍,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我们需要站在更高的认识论角度,同时时刻关注人性的发展,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解构或建构社会制度 。

因此,当我们比较东西方刑事诉讼之优劣时,仅仅谈论制度是不够的,我们需要联系在这种诉讼制度之内的人的存在 。研究被告人地位的目的也正在于此 。

一、存在论上的被告人地位问题

加缪在他的着名小说《局外人》里描写了这样一个故事:小说主人公因为一个很偶然随意的原因杀了一个无辜的人,他自己给的解释只是因为太阳刺眼所以才开枪杀人 。对于杀人的事实,无论是检察官还是辩护律师、甚至被告自己都是承认的 。但在法庭上,大家关注更多的只是被告人的道德方面的问题,大家似乎都对被告人的道德良知持否定态度,如被告人的妈妈死,他却一滴眼泪也未掉下,他还是一个皮条客的好友 。检察官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被告人不仅杀了人,而且他的天性良心也已经彻底泯灭,应该判处死刑 。整个小说给人的感觉就是被告人完全被当作了一个局外人,大家谈论的都是他的外在的表面现象,却从未深入了解被告人内心世界的徘徊与苦楚 。

在实际的审判当中,我们是否关注过被告人的这种局外人的境遇?现代司法理念强调个人须为其外在的行为负责,这当然是无可厚非的 。我们当然只能评价行为,但并不是说评价对象只是行为,更不是要我们抛弃我们评价时的个人良心,我们需要的是内心判断时的将心比心 。

二、宗教学意义上的被告人地位

伯尔曼有句经典的话:法律应该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他在其专着《法律与宗教》中着重论及了法律与宗教的内在关系 。“憎恶罪人但爱罪人”,这是西方宗教传统(不但在基督教而且在犹太教里)的首要原则 。在这里不得不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小说《罪与罚》的故事情节:小说主人公是一个有远大抱负的热血青年,但他却缺少实现自己宏图伟志的物质基础 。由于受到一些社会新思潮的影响,他认为在成为超人的'过程中,杀一两个人可以实现自己,同时也能帮助更多的人获得幸福是可行的,尤其是要杀之人还是个卑鄙吝啬贪婪的小人 。可当他真这样做了以后,尤其是还另外杀害了一个无辜善良的人时,深深的负罪感就在他心中扎下根 。在无数次痛苦与徘徊的折磨下,他终于鼓起勇气自首了,最终走上了基督教式的救赎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