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写法怎么样?( 二 )


对于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宣传部等部门应予制止;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含“帖子”等)、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九条 在校园内修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的,须报经学校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不得违反学校校园建设详规 。
在校内安装高音喇叭、广播、电视设施,在新闻采访、有关活动中使用飞行器等须报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使用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
在校内举行跨院、部门的文化娱乐活动,须事先通知学校党政办和保卫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防范,不得干扰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生活秩序 。
第十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规模、时间、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党政办应当在举行活动的四小时前将许可与否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
集会、讲演应当在批准的地点举行 。集会、讲演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
第十一条 在校内组织学术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在72小时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时间、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教务处应当在举行活动的四小时前将许可与否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
讲座、报告应在指定的地点举行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
校园非社会团体的组织活动和校内报刊的发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接受学校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学校宣传部应责令其组织者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报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学校财产的,组织者应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