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写法怎么样?( 五 )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犯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不含学校教学活动安排的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处罚 。
1、擅自组织活动又不听劝阻教育的组织者和责任者.
2、因集会讲演等活动而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组织者和责任者 。
3、因集会,讲演等活动而毁坏公私财物或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
4、因集会,讲演时未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
第九条:校园内所有人员都应遵守我院《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包括各场、馆、池礼堂、图书馆、食堂和娱乐场所)遵守社会公德和讲究精神文明,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处罚 。
1、故意寻衅滋事或起哄闹事的.
2、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
3、酗酒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4、在公共场所涂写黄色字画或秽言污浯,伤风败俗的行为 。
5、来经批准,在校内张贴,散发宣传品或在指定位置以外随意张贴的 。
6、私自安装扩音及音像设备 。
7、未经保卫部门允许,在校园内经商又不听劝阻或因经商干扰校园秩序的 。
8、违反《公共场所管理制度》的组织者和直接责任者 。
第十条:校园内所有人员都应遵守《公私财物安全管理制度》,爱护公私财物,校园设施,保护校园环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本规定处罚:
l、偷拿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 。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校园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及正在发生效力的布告,标讯专栏,展窗的 。
3、违反《公私财物安全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指出不予理采并不改正同时造成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者 。
第十一条:校内各单位部门的领导和师生员工以及住校园内的家属,临时来校工作和生活的人都应自觉遵守我院的《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并积极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凡故意违反《安全防火管理制度》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从重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视情处罚.
1、拒绝防火安全检查或不按期整改火险隐患的部门负责人 。
2、未经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在存放易燃物周围动用明火或私自使用电热器的;
3、违反防火规定,随意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4、私自挪用,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的 。
第十二条:校内所有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我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爱护宿舍的设备,维护宿舍秩序,保证宿舍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本规定处罚:
1、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态度蛮横,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