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写法怎么样?( 三 )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 。遇特殊情况需留宿的,应报经学校宿管中心许可,并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时注销 。任何人任何时候不得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 。
违反前款规定的,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开 。留宿异性的,按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应当爱护学校的公共财产和绿化环境,不得故意毁坏校园公共设施、树木和绿地 。
第十六条 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学生参与社会上赌博的,按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加重处分 。
第十七条 禁止违反消防法规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乱拉乱接线路、使用违规炉具 。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乱存乱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 。对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
第十八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校内都必须限速行驶,并不得鸣号 。所有车辆(包括自行车)不得乱停乱放 。校外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内,需进入校内的应在校门卫室办理入校手续,服从学校管理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
第十九条 校内各种商业及服务性行业经营活动、公益活动等,由学校党政办、后勤管理处审批、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内(包括学生公寓内)从事经营、推销、公益等活动 。
校内所有经营门店、摊点,必须在指定的地点经营,并接受学校和辖区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管理、监督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后勤管理处要及时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者离开学校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十六、十七条、十八、十九条规定,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学校保卫处有权责令其赔偿;违反法律法规,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由保卫处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校师生员工,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学生校纪处分;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罪犯的,由学校保卫处报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被处分人对学校处分不服的,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教职工家属、子女,情节较轻的,由学校保卫处参照有关法规、条例予以处罚;情节较重或者构成犯罪的,由学校保卫处报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