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欠款协议书如何写?( 八 )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协议书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六)借款人挪用借款的;
(七)根据本协议书担保条款约定 , 因担保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 , 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八)根据协议书法第68条规定 , 贷款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情形 。
第十一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协议书借贷条款 , 均须书面通知对方 , 经双方协商一致 , 达成书面意见 , 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协议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订立、执行本协议书所需有关费用 , 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抵押条款
第十三条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 , 作为偿还本协议书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 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协议书所附《抵押物清单》 。
第十四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协议书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按本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因偿还贷款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 。
第十五条抵押期间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抵押人在本协议书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 , 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
第十六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 , 并负责维修、保养 , 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 , 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 , 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 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不能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 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提前处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 。
第十八条抵押物抵押期间 , 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 , 须通知贷款人;抵押人以变卖、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有权的 , 须征得贷款人同意 。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引起贷款人的损失 , 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
第十九条设定抵押物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 抵押人应与贷款人、保证人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