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关于印发十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统一参保登记 。
合并实施后,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种保险参保登记 。
(二)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
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应在本市或本县(市、区)具备生育、计划生育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女职工就医时应出示社会保障卡、生育证或生育登记凭证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实行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
【十堰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女职工岀院时申报生育(津贴)待遇只需提供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女方身份证、结婚证(女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审核,复印件一份留底) 。
(三)生育待遇支付标准 。
1、生育医疗费用 。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中:
生育的医疗费用的标准分别为:入院后产前检查费上限为 700元;自然分娩(顺产)2000元;难产(剖宫产)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200元 。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标准分别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100元;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50元;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400元;怀孕4个月至7个月引产的800元;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按顺产待遇支付;输卵管结扎术为300元;输精管结扎术为 300 元 。
2、生育津贴 。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符合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内部核算后,按照规定标准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 无需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生育津贴申请),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足其差额部分 。
3、相关人员待遇 。
(1)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生育医疗费参照职工生育医疗支付标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
(3)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执行 。享受其他保险或参加了外地医保的,生育时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