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二 )


(4)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5)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
4、缴费与待遇享受条件 。合并实施后,享受生育保险报销 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生育政策 。
(2)新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之日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第7个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3)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统筹区内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连续正常缴费需达到6个月以上的,变更工作单位时,新单位在3 个月内为其接续保险关系并补缴变更工作单位期间费用的,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在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接续保险关系的,其实际缴费年限重新累计计算,欠费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四)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违反国家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费用,应在其他保险或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如兼有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致害方)支付的费用等 。
(五)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
以“挂靠”、假冒等以虚构劳动关系参保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两险”合并实施工作中有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各县 (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