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扫保洁制度12篇( 五 )


第十条城市清扫的垃圾、冰雪应当运到指定的堆放场地 。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冲洗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务必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服务 。
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职责区的清扫保洁工作能够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批准的、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清洗等经营性服务的企业代办 。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务必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在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三)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资时不准沿街撒落;
(四)凡是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渣土等务必及时清除并运到指定地点;
(五)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禁止夹带泥土持续道路清洁 。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负责对各单位(包括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服务经营公司)、个人分工负责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进行监督和检查 。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洁监督岗、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反映和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行为的权利 。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第十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罚 。
第十七条妨碍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人员正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道路清扫、保洁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
第十八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由于监督检查不严造成道路、公共场所脏乱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清扫保洁制度 四: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
为了把我县的环境卫生做得更好创造繁荣、整洁、优美、舒适的县城环境务必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清扫质量特制定以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