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沈阳住房保障网官网入口( 四 )


第二十条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收入用于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部门承担 。
第二十一条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实行资格动态管理属地化原则,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家庭成员、收入变动情况及配租住房居住情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档案 。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保障家庭按户建档,并根据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以及保障方式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并上报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实行动态管理 。
第二十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四条享受低收入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收入、人口或者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 。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享受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资格进行年度复核 。其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低保或者低保边缘情况,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核;房屋情况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核 。复核结果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公示 。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区两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审核、资金筹集以及发放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取消其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取消保障资格”的书面通知,由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送达: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或者住房情况的;
(二)因家庭收入、人口或者房屋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三)将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转借或者转租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在实物配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含)以上未交纳实物配租住房租金的 。
第二十八条有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况之一,已经享受租赁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减免租金;以虚假手段骗取的,追缴已领取的租赁补贴资金或者核减的租金 。
已经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退回租住的实物配租住房,由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限期退回住房通知书 。逾期无法退回的,自期满之日起,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 。过渡期满仍未退回,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退回住房 。不退回住房的,自过渡期满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